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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价值意蕴

作者:彭刚   更新时间:2021-05-31 09:38   阅读次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所在、血脉所在、力量所在。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为鲜亮的底色,人民性之价值意蕴将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愿景提供根本遵循,注入不竭动力,也必将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登临新的更高境界。

高扬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立场站位

立场问题,实质上回答的是“为什么人”的问题。立场问题非常重要,往往反映出政治态度、价值取向,影响着世界观及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法治范畴的考察上,无不以对人的关怀为切入点来探寻人类法治现象的本质。马克思说:“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始终注重立场观点的人民性取向,以期正确指引法治建设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到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表述、内涵要义无不彰显着人民性品格,闪耀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光辉,是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应始终坚持的根本立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就是要坚持以法治方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立场,就是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民族复兴伟业为目标的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推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整体布局、战略谋划、制度设计、推进路径等诸多方面要体现出人民意志,反映出人民意愿,旗帜鲜明地把人民性立场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始终。

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价值旨归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价值旨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一以贯之的重要特质和永恒追求。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从百废待兴迈向繁荣富强,靠的就是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引领,并以此展开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实践。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在理论上鲜明提出、在思想上明确要求、在实践中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意味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贯彻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

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体中国人民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场伟大实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一切为了人民,无疑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指引和价值旨归,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的价值追求清晰可见。始终不渝地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为法治推进的目标引领,并为其实现注入强大的法治之力,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品格铺洒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浓重底色,其必将为中国之治写下生动注脚。

聚合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主体依托

人民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力量源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最为广泛的实践主体和最为深厚的根基。“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既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主体所需。只有紧紧依托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构筑和夯实依法治国所需的主体之基,也才能使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在全社会生根发芽。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锚定“人民至上”的坐标,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引导人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全社会不断弘扬法治精神。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参与度不断提升,法治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人民群众正以饱满的热情聚合成为依法治国的坚定捍卫者、拥护者、实践者,这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提供了源源不竭的主体依托。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人民主体性,就是要不断健全制度、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完善保障,培养和提升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民意基础,强化和拓展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参与广度与深度,致力于打造出处处是法治空间,人人可生动实践的法治场景,走出依靠人民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前行的人间正道。

激发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动力之源

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之举、必由之路,更是涉及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伟大事业。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这一目标及愿景的实现,绝不仅仅止于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积极参与,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人民群众实践智慧和创造力的激发与释放。我们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体现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作为导引,立足于法治实践的各领域、各环节,着眼人民群众面临的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着眼于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新期待,抓住关键点,找准切入点,把握着力点,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以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求为基准,尽可能地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动态优化调整,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推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系统研究并谋划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要聚焦基层法治实态的弱项和短板,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在不断回应民之所求、民之所望的法治实践过程中培植和孕育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用不断推进的法治中国的场景叙事来感染、触动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力,继而助推其法治自觉的养成,并以此激发出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要把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结合起来,推动法治领域由点及面不断拓展和深化,在地域辽阔的中华大地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之声。

打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成色之底

法治中国建设是在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的社会治理活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法治领域的时代跟进。基于此,我们不仅需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前提下,不断将这一宏大命题引向深入,还需及时检视和总结目标任务、方法举措、弱项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法治效能的不断提升。评判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色及实效,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为立足点,落实法治实践效果的人民性评价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置身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效果也同样要以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以不断增强,以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否得到良好保障为重要检验依据和判断标准。要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及时研判人民群众的反馈,科学构建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评估、评价方式及相关机制,要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以及行政监督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让人民群众成为衡量法治建设水平和能力的裁决者和评判者,以期不断打磨出彰显中国特色的法治成色。

(作者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