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正文

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三大核心特征

作者:徐邦友   更新时间:2021-05-17 09:36   阅读次数:[]

习近平具有严谨的法治思维,时刻关注国家法治建设,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解决现实问题,创造人民群众幸福美好生活。习近平告诫广大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可以说,法治思维是习近平治国理政实践的鲜明特色。

从实践看,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具有三大核心特征。

价值理性的人民性

法治建设有一个“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人们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秉持不同的政治伦理,进入不同的政治逻辑会有完全不同的政治回答。习近平站在人民的立场,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伦理与情怀,遵循“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政治逻辑,作出了“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政治回答。

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大力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指出:法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指出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在立法上,习近平要求坚决摒弃“立法就是管老百姓”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立法活动。立法过程要向人民群众开放,要有人民群众最广泛的参与,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畅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在执法上,习近平要求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等问题。

在司法上,习近平要求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要严格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服从事实、服从法律,铁面无私、依法秉公而断;要以正当法律程序和优良职业道德操守排除老百姓对司法行为和司法结果的合理怀疑,以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实践理性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以前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为了有效改变世界,人们的社会活动就必须具有实践理性。所谓实践理性是指目的和手段之间符合客观规律的紧密逻辑关联,实践理性的任务在于指示行为应该如此的规律,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工具手段的现实性,包括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二是指工具手段能够最有效率地达到目的。

法治作为一种理性制度体系也必须具有实践理性。习近平法治思维的实践理性突出表现在科学性上。习近平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是最有助于一个国家持续实现稳定发展和繁荣的制度安排。习近平将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认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又深刻的革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高度重视立法科学性问题,认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习近平还说,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近年来,人大立法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加强立法调研,根据需要和可能认真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严格执行立法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法律法规的审议机制,坚持二审制和重要法规草案的三审制,审议期间,还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

立法既要有数量,更要有质量。在法治政府建设上,习近平强调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和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习近平要求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来优化政府治理结构,把制度优势切实转变成治理效能。在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指导下,司法领域认真研究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探索建立体现司法之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本质属性、符合司法活动内在客观规律的体制机制,优化司法系统内部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为更好履行司法职能伸张公平正义提供体制机制的可靠保障。

逻辑理性的系统性

法律是一种合乎逻辑的行为规则体系,逻辑理性是法律和法治体系的基本属性,它要求法律概念、法律命题必须内涵清晰、外延明确,不存在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要求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无矛盾性或相容性,还要求法律具有内在完备性或逻辑完备性,即法律体系没有逻辑漏洞。习近平法治思维的逻辑理性就在于它的系统性,即以系统的观念来看待法治,寻找法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以及在国家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合理定位。习近平将法治视为因应经济社会更好发展和人民群众更加幸福美好生活而建立的良法善治体系,把法治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进而把法治体系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并且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架构。习近平高度重视国家法制统一性,要求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严格遵循立法法,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习近平要求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还要求参与立法的各部门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关于执法工作,习近平认为:严格文明公正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重畸轻。要注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以执法和司法的合力来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顽瘴痼疾。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一种底线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引领作用。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以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同时,它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听讼断案,还必须注重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而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这些深刻阐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维之逻辑理性的系统性。

(作者为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